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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2 條
農民紓困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前項對象曾申貸農民紓困貸款者,應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
第一項貸款之每次辦理期間、方式、總額度上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貸款期限最長一年。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