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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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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2 條
證券商自行買賣以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及從事有關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結匯事宜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證券商應僅能以客戶身分向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之指定銀行或國外金融機構辦理前項交易。
證券商自行買賣以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除中央銀行另有規定外,由國內以新臺幣結匯或原幣匯款至海外交割帳戶支付交割款項及費用,或資金自國外匯回,應以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所選定幣別開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