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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標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1 條
申請商標註冊之加速審查者,應備具加速審查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商標申請案號。
二、申請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國籍或地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有代表人者,其姓名或名稱。
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登錄字號及住居所或營業所。
四、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之事實及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據。
前項申請未繳納加速審查費者,視為未提出該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