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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1 條
未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或違反第十六條之一規定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收回漁業人漁業證照及漁業從業人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