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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1 條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依第二條至第六條擔任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法第十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取得認證證明文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