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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1 條
輸入產品申報或標示為有機農產品,其符合本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者,於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前,查驗機關得於報驗義務人具結表明負保管責任後,簽發放行通知,供其辦理先行通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