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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1 條
救護車設置機構除對所屬車輛、駕駛人及僱用之從業人員,應負管理責任外,其營運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載運違禁物品。
二、不得使用不符合本法及交通相關法規規定之車輛,從事救護服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