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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1 條
為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並分享營運成果,公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服務
產業之增資者,其因而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採面額課徵所得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