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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1 條
船務代理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依船務代理業者管理規則設立。
三、最近三年無因行為有影響供應鏈安全之虞,經依航業法處罰之紀錄。但設置未滿三年者,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