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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本部得依民法第
三十四條之規定,撤銷其許可,並通知所登記之法院:
一、停止業務活動繼續二年以上者。
二、違反本部依第九條規定所發限期改善之命令者。
三、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