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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涉及國家機密案卷歸檔時,承辦人員應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於封面上註明案由、案號、偵查終結情形及日期、裝封年月日、頁數、件數、附件數、保存年限、機密等級及解密條件,封口加蓋印章或職名章,於辦理歸檔後,送指定專區存放。
前項專用封套,檢察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參考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設計之範例,自行統一規格訂製使用。
國家機密案卷之管理人員點收機密檔案時,僅得依封套上記載事項檢視,不得拆開封套;經確認無誤後,應於歸檔清單及封面上註記點收日期或蓋點收章備查。
有關歸檔事項,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機密檔案管理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