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作成決議:
一、教保服務人員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第十三條第五款,其他服務人員有幼照法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或第二十四條第五款規定情形之一: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二、教保服務人員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七款或第十款、第十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其他服務人員有幼照法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三、前二款以外之決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