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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承攬業向海關申報空運出口貨物艙單者,應於飛機起飛前為之。
前項規定之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關務署公告之。
第一項貨物艙單,應填報下列事項:
一、承攬運送貨物之提單號碼(包括主號、分號)、提單之貨物名稱、件數、重量。如二件以上貨物合裝成一件者,應詳細註明該件內所包含件數。
二、運往地點。
三、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應行填報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