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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不屬政府預算之機構,其管有之財產價值,如已折舊完畢,而仍可繼續使
用時,得由財產管理部門會同會計部門重估殘值,及可使用年限,繼續辦
理折舊,其重估增加之價值應以資本公積收帳;但該項財產原係採用加速
折舊者,重估殘值,概以原值百分之一為準,如財產已毀損不堪使用,經
處分後,其財產之淨值,與處分所得價款之差額,分別以出售資產盈餘或
出售及報廢資產虧損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