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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公共關係處之職掌如下:
一、立法院之聯絡協調、預算案及法案之推動事項。
二、監察委員巡察之聯絡協調事項。
三、國際及國內交流訪問之接待事項。
四、與其他機關及社會各界之聯絡事項。
五、本院簡介、年鑑及大事紀要之編纂事項。
六、促進公共關係之研究與建議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