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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對於各機關之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等稽察案件,與其事後審
計有關事項,包括監視決標案件辦理情形,自辦報核案件核復結果,審核
報損報廢案件處理情形,以及不忠不法案件之調查事項,應適時以通報會
稿或以副本分別通知有關單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