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1 02:5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行政院主計處就各有關機關對營業預算、固定資產投資以及舉借與償還國
外借款,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 (格式同附表六及附表七) ,約集
各事業機關及其主管機關、行政院秘書處、經建會、研究會、財政部、中
央銀行舉行協調會議,並將協調結果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報年
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