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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外出差旅費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出差期中有免職或撤職或經法院判有刑責者,按其到達地點,依照本規則
第二章規定,支給返國交通費用,並於其不執行差務之日起停止生活費之
支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