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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銓敘部及各定期退撫給與支給機關得不定期派員抽查各機關發放資料,並與提供查驗資料機關查證資料比對;其有不符,應通知發放機關查明更正。
銓敘部及各定期退撫給與支給機關對發放機關之回復有疑義時,得請發放機關提供當年度發放清冊及傳票,以供查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