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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領月退職酬勞金者,遇現職政務人員月俸額調整時,得按比率隨同調整;
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亦得按比例支給。
月退職酬勞金發給後,如遇現職人員月俸額調整時,應於下次發給退職酬
勞金時補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