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12:5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退休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退撫新制實施前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所支月退休金及遺族一次撫
慰金,均照退撫新制實施前原規定給與標準支給。
前項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死亡者,其遺族符合前條第四項
規定者,得改領月撫慰金。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