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3:1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醫事檢驗生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醫事檢驗職業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高
級醫事檢驗職業學校畢業,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醫事檢驗生執業證書,經中華民國政府主管機關認可者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