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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典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典試委員及命題委員、審查委員所命擬、審查之試題,應以密件送考選部提請典試委員長決定並使用。
採用題庫試題之考試科目,應提報典試委員會,其試題應由典試委員長商同或商請各組召集人、典試委員抽審之。
典試委員及命題委員命題時,測驗式試題應附標準答案。申論式試題應附參考答案或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供閱卷委員評閱試卷之參考。
命題大綱、命題程序、題數限制及擬題原則等有關事項之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