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18:2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服務,應以該跨國企
業在臺之母公司、本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之負責人或業務主管為保證人
。該跨國企業在臺之母公司、本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於代申請時表明願
負擔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責任時,亦得擔任保證人。
前項保證人應出具保證書,並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