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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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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港澳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者,其子女得準用外國僑民子女相關規定,進入外國僑民學校及其附設幼兒園就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