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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害糾紛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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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公害糾紛當事人,得共同申請調處。調處事件進行中,主張與當事人之一方有共同利益之第三人,得經調處委員會之許可,加入該調處程序為當事人。
調處委員會為前項許可時,應斟酌當事人之意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