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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競賽期間應迴避評分:
一、與參賽人為服務於同一機關(構)、事業單位或有師生關係者。
二、參賽人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者。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裁判有前項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時,由裁判長命其迴避,其評定成績不列入計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