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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專業認證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相關國際認證組織會員。
二、具十年以上辦理技能職類測驗或技能職類測驗相關基準建立事項之經驗。
三、具十年以上辦理高中(職)以上聯合招生(考試)之經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