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18:2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依前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業務計畫書。
三、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第二款業務計畫書內容,準用第六條規定。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於補助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業務報告及年度決算等資料,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