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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技能檢定分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
學科測試採筆試或電腦線上之測驗題方式,必要時得採其他方式代替之。學科測試成績採百分法計算,六十分為及格。
術科測試採實作方式為原則,不宜採實作方式者,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電腦測試。
二、模擬機具測試。
三、擬真系統測試。
四、筆試非測驗題方式。
五、其他配合科技發展、職類特性之方式。
前項術科測試成績採百分法或及格與不及格法評定之,採百分法者,以六十分為及格。
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及格標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