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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檢驗人員實施檢驗時,應依左列程序:
一、出示檢驗機構所發之人員證明文件。
二、向受檢單位說明檢驗方法,並應請其指派適當人員會同檢驗。
三、查驗有關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