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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檢定機構對於型式檢定業務相關文件資料,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傳送
電子檔案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檔案資料庫或其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前項應傳送之業務文件,其電子檔案範圍及檔案格式等事項,依中央主管
機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