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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投保單位依前條規定如期補正投保申請書或加保、轉保申報表者,以原通知保險人之日為申報日;逾期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報日。
本法第七條至第九條之投保單位,依前條規定如期補正投保申請書或加保、轉保申報表者,其所屬勞工之保險效力依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逾期補正者,自補正之翌日生效。
投保薪資調整表經投保單位依前條規定如期補正者,自申報日之次月一日生效;逾期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月一日生效。
投保單位未如期補正,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負賠償之責。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