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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檢具年度預算及業務計畫,
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檢具年度決算及業務執行報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