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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輸入第十六條至前條以外之下列動物產品,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
一、含肉加工產品:如附件十八之一。
二、乾動物產品:如附件十八之二。
三、未去除內臟冷凍冷藏魚產品:如附件十八之三。
四、動物源性產品:如附件十八之四。
圖表附件:
附件十八之一 含肉加工產品輸入檢疫條件.PDF
附件十八之二 乾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PDF
附件十八之三 未去除內臟冷凍冷藏魚產品輸入檢疫條件.PDF
附件十八之四 動物源性產品輸入檢疫條件.PDF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