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4:2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犬、貓留置及隔離檢疫期間之飼養管理、醫療照護、採樣送驗、植入晶片
、注射疫苗、撲殺銷燬等安全措施或必要處置之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