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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研發成果取得智慧財產權後三年以上,經管理單位認定不具有運用價值者,管理單位經本部同意後,始得公告讓與之;三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時,得終止繳納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