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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出港前未開啟AIS或VMS,或出港後未維持AIS及VMS正常運作。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VMS於出港後未每小時回報船位。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於禁漁期間赴北緯二十六度以北海域從事鎖管棒受網漁業未向所屬區漁會登記。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