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08:3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處分,並得廢止其作業許可: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於未經核准之港口裝載白帶魚。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自大陸地區回航時裝載物品。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有關自大陸地區回航及檢查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從事運搬白帶魚以外之漁業。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