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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其南方黑鮪漁獲物返國銷售數量,不得低於第十五條第一項公告之數量。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