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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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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新藥之核價參考品選取原則如下:
一、依解剖治療化學分類系統(Anatomical Therapeutic Chemical cla-ssification,ATC classification) 為篩選基礎。
二、原則上以同藥理作用或同治療類別之藥品為選取對象。
三、若有執行臨床對照試驗(head-to-head comparison) 之藥品,列為重要參考。
四、新藥經藥物擬訂會議審議認屬第 2A 類新藥者:
(一)依選取參考品之同成分規格之原開發廠藥品為核算基準。
(二)核價參考品以最近五年收載之療效類似藥品為主要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