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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但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