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4 17:36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得酌予補助:
一、疑因預防接種致嚴重不良反應症狀,經審議與預防接種無關者,得考量其為釐清症狀與預防接種之關係,所施行之合理檢查及醫療費用,最高給予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疑因預防接種受害致死,並經病理解剖者,給付喪葬補助費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孕婦疑因預防接種致死產或流產,其胎兒或胚胎經解剖或檢驗,孕程滿二十週,給付新臺幣十萬元;未滿二十週,給付新臺幣五萬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