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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使用取得有附款許可之再生醫療製劑,發生不良反應致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時,依所附加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救濟措施辦理;使用取得藥品許可證之再生醫療製劑,適用藥害救濟法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