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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最高管理階層,應以書面規定內部人員之責任及職權,並使其知悉。
前項人員中,擔任與品質有關之管理、執行及查證者,最高管理階層應賦予其行使職權之獨立性,並訂定其執行職務間之關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