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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西藥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在西藥批發零售業者,訂定第四條第八款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之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銷毀: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方法、時間或地點。
前項措施應予記錄,並至少留存五年。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