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3:1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檢驗機構經實地評鑑、績效監測、盲績效監測發現有缺失者,執行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前項改善內容,應包括缺失說明、矯正及預防措施;其缺失為檢驗技術或方法失誤者,應將原執行績效監測或盲績效監測結果有缺失之檢體批次,重新檢驗。
前項說明、措施及重新檢驗之品管資料,檢驗機構應於第一項期限內,以書面向執行機關提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