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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在製造同一產品過程中使用之器械設備,其生產能量應儘可能相互配合,以利產品之品質均一。
用於製造過程中乾燥設備之空氣,應先經清淨過濾裝置之處理,以免成品遭致污染。
製造內服與毒劇外用藥品之設備應嚴格劃分,不得互為挪用。
藥廠應設置符合規定之秤量設備,並定期校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