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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師懲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於接受意見書或提出之期限已滿後,應速將請求覆審理由書及懲戒全卷送交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