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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科技發展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執行單位就研發成果,經資助機關認定其對國民健康有重大影響者,應事先報資助機關同意後,始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授權,並由我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國內對象)於國內製造或使用為優先。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